(网络配图)
上述事实,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。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赵某晨、丁某佩、汪某以招募等手段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,其行为均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。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,可以从宽处理。被告人赵某晨、丁某佩、汪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系坦白;被告人赵某晨、丁某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;被告人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。
被告人赵某晨、丁某佩、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。
被告人赵某晨的辩护人提出,赵某晨具有坦白情节,认罪认罚,系初犯、偶犯,社会危害性较小,建议从轻处罚。
被告人丁某佩的辩护人提出,丁某佩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比赵某晨小,同时具有坦白情节,认罪认罚,积极退赃,检举揭发他人,建议从轻处罚。
被告人汪某的辩护人提出,对案件的定性无异议,但该案组织卖淫系比较松散的,汪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,时间短、获利少,建议在认罪认罚的基础进一步从轻处罚。
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内容和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一致。
另查明,案件审理期间,被告人丁某佩亲属代其退赃26400元,汪某亲属代其退赃8000元。
本院认为:被告人赵某晨、丁某佩、汪某以招募等手段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,构成组织卖淫罪,应予科刑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赵某晨犯组织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,并处罚人民币三万元。
二、被告人丁某佩犯组织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
三、被告人汪某犯组织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四、对被告人丁某佩退赃款人民币二万六千四百元,被告人汪某退赃款人民币八千元予以没收,对被告人赵某晨非法所得二万六千四百元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,书面上诉的,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来源:巢湖市人民法院、巢湖阳光论坛整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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